答: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五种,但这五种责任具体要承担多少比例并未规定,因此,各地法院对此比例的掌握大同小异,以下仅以河南省为例回答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分以下几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大车出了事故责任是谁承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号)
附件2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看一个案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涉案交通事故,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张某无责任。经本院审核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林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比例,原告王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比例。故原告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本次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核算大车出了事故责任是谁承担,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3896.9元、营养费160元(8天×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8天×50元)、误工费1146.4元(8天×143.3元)、护理费.44元【(8天×137.68元)+残后护理元(5年×.2元)】、鉴定费酌定1000元,以上合计.74元。鉴于涉案车辆所投保险限额已使用完毕,原告王某的上述应由侵权人林某赔偿60%大车出了事故责任是谁承担,计款.4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Z汽车公司应和被告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林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44元,被告Z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索引:(2023)豫1481民初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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