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律法道」的第32篇原创文章
前言
最近有一种新型的讹诈手段,就是出租车或网约车故意擦碰,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讹诈“误工费”,最近有朋友就同样遇到这样的情况,于是来询问我是否真的需要赔偿误工费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的问题。
是否应该赔误工费?
该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车子发生事故有误工费吗,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出租车属于经营性车辆,侵权人需要承认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应该由谁来赔?
侵权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已有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对事故导致单位或个人停业的损失的免责,因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的人会很理直气壮地拿出此条款向你进行解释。
但保险公司一定就不赔吗?
不一定!
(2019)京01民终9132号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此种损失是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应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加以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本院对其承包金和误工费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由此可见,如果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从而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并承担该出租车的营运损失。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营运损失属于侵权人需承担的部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进行免责车子发生事故有误工费吗,但前提是保险公司已对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应该赔多少?
出租车司机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如未能有足够证据证明,法院会参照事故发生当年度当地人身损害标准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计算营运损失。
(2017)粤03民终3459号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上诉人王冬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停运损失数额,一审参照事故发生当年度《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计算上诉人王冬华的营运损失,并无不当车子发生事故有误工费吗,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王冬华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如何处理?
以我朋友的案件为例。
朋友的车辆被出租车强行制造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司机向朋友要求营运损失,并向法院起诉,法院进入联调阶段,法院主持调解,朋友本想调解了事,尽快解决,但司机狮子大开口。
于是,我建议当事人不调解,该开庭就开庭,等法院判决即可。
过后,我朋友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因此,面对故意制造事故的出租车司机,侵权人即便要承担责任,也要综合考虑决定是否调解,若对方证据明显不充足,那还是建议等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
总结
营运车辆发生事故,要求给付营运损失无可厚非,但却有的司机以此作为讹诈的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即便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讹诈的情况下,也不要轻易地就与对方调解,如果对方的调解方案过高,还是从实际的出发,由法院进行裁决。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