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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不辩,无以与之辩;唯不争,莫能与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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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一辆抵押奥迪车抵押车解押,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合同》一份。王某购买车辆后,对车辆内部进行装饰,后该车被人抢走,经报警得知车辆因车主未能及时支付购车款被汽车销售方扣回。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庭调查核实,王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后,王某将车款打入李某指定账户,并将车辆开走。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主未能及时支付购车款被汽车销售方扣回。该车辆系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后因刘某向周某借款,将车辆质押于周某处,周某又转押李某,李某转押于王某。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形式上是转押合同,但双方的交易仅限于该合同而并无其他债权,故转押协议实为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明知该车辆系抵押财产,其双方主观恶意明显,该买卖行为直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故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11.5万元。对于原告王某请求的车辆装饰款元,因原告明知该车辆系抵押财产,存在过错,且车辆装饰并非影响车辆使用的必须开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抵押车可以进行买卖,但存在一定的风险。买卖过程中要审查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处于抵押状态;购买车辆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若车辆是抵押车需要先办理解押手续方能过户。对于不能够办理解押、过户手续的车辆,即使价格再低也不建议购买抵押车解押,否则一旦原车主不能按时还款,车辆则会被债权人申请扣押、拍卖进行偿还债务。
唯辩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与已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抵押车解押,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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