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充分查明车辆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全责事故自己车维修,分析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管理人意思转移,机动车占有、使用而导致管理人、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不再具有直接、绝对的支配力,也不再直接享有机动车运行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全责事故自己车维修,应当依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机动车的车况是否良好、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资格等。
汽车维修店作为具有车辆维修资质的商户,应在车辆维修期间,安排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移动车辆。车辆所有人无义务作进一步的审查,维修店安排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然,如受损害方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全责事故自己车维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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