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但是对于安徽的李先生而言,他的买车经历却给他带来不少烦恼和麻烦。他花32万多元买到的名牌车没想到竟然是一辆全损事故车,随后李先生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李先生两年前在江苏常州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汽车,然而提车没多久,他就发现车辆在行驶中玻璃水漏液,他连忙将车送去维修,结果没想到维修人员说,李先生购买的车以前出过严重的交通事故,李先生和家人赶忙联系了当时卖他车的销售员徐某。
在电话里,徐某告诉李先生,自己已经辞职了,让他去联系老板解决。然而面对李先生的质疑,二手车经销公司的老板却说他买的车没有问题,双方交易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拒绝了李先生退车的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二手车经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元。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具了一段电话录音,内容是向保险公司查询李先生所购车辆在过户前的出险情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称,该车在2020年8月曾经历过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维修更换项目有100余项,已被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保险公司说,他们已经按照车险的全额进行了赔偿。
原告认为,二手车经销公司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却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李先生隐瞒了这一事实,已经构成欺诈,二手车经销公司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虽然车辆推定全损,但是并不意味着它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
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称,结案后,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残值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元。而被告方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辆车经历过严重事故。
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另一份证据,是买车时的录音事故车卖残值,录音中被告公司的销售员表示,车辆之前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只是轻微剐蹭。被告方认为,自己并没有对事故进行隐瞒,购车合同上也备注了,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他们也将情况告知了原告李先生。李先生是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同意购车的。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夏莹表示,经销商对于消费者告知称车辆只发生过小的交通事故,仅对车辆表面油漆进行了维修,属于隐瞒曾经发生重大事故推定全损的情况。
法院认为,经销公司隐瞒事故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对于车辆的质量与价值产生了错误的认知,消费者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知,才作出了购买决定。
2021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先生与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元,并赔偿原告李先生购车款的三倍,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二手车经销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对于车辆的重要指标,包括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应当知晓,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另外事故车卖残值,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诉人未尽到经营者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并且仍作出无重大事故的承诺,该承诺属于虚假承诺。2022年6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百姓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但二手车与新车相比,本身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进而引发不少的纠纷。二手车买卖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其固定条款仅针对一般情况,通常经销商会将车辆的事故、出险等特殊内容手写在合同上,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标注得不够详细,也可能为日后埋下隐患。
消费者要想确保自身权益,一定要了解好车况信息,将可能存在的诸如事故类型、事故大小、换件信息做好备注,表现在合同中。
法学专家表示,如果商家不配合进行鉴定,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故车卖残值,同时会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法学专家同时指出,经营者应尽到告知义务,不仅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经营者要承担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否则的话不仅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二手车的经营秩序,导致消费者对行业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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