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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车辆交通事故无责方要求赔偿运营损失?法院这么

   2023-12-15 转载网络2160
核心提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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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9时,小姚驾驶某保险公司所承保的A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萧山建设四路江南村地方,小李驾驶B小型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因小姚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造成其驾驶的车辆车身右侧前部部位与小李驾驶的车辆车身左侧中部部位相撞,并造成小李驾驶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小姚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事故赔偿标准,小姚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无责任。自2021年11月19日到2021年11月20日车辆事故赔偿标准,B小型轿车进厂维修两天。

小李于2019年5月购买B车辆,花费元,该车辆系营运车辆车辆事故赔偿标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小李于2021年9月、10月、11的营运收入分别为余元、余元、余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姚及保险公司赔偿两天的营运损失1500元。

被告小姚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保险公司书面辩称:保险公司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无异议,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于2021年11月21日支付小李车辆维修损失1400元。至于小李主张的停运损失,应由小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停运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车辆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不能进行正常的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而依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的免责条款约定以及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免责条款约定,均已明确停运损失不予赔偿,且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均采用黑体字加粗形式,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综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小李对保险公司的诉求请求。

裁判结果:小姚赔偿小李损失1000元、驳回小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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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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