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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到底该谁担责?

   2023-12-16 转载网络2870
核心提示: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存在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二是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较为突出。在仅一方驾驶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161件案件中,骑行电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案件共计131件,占比达到81.

当前,非机动车日益成为群众中短距离出行的首选方式,与此同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也呈增长趋势。据统计,2021年至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535件,收案量同比增长51.17%。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致行人受伤,骑车人负全责

27岁的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将正常通行的37岁的刘女士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存在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女士被医院诊断为足部轻微骨折、软组织损伤。刘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6万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刘女士提供的病历显示,事故并没有造成其骨折。法院根据刘女士的损害结果和其对实际损失的举证情况,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7000余元。

现实生活中,电动车(含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加之电动车启动速度快、制动反应不及时等原因,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以本案为鉴,在驾驶电动车出行时,严格依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右侧通行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切不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行人违反交规引发事故,行人负全责

31岁的史女士下公交车后,未走人行横道,径直横穿马路,致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42岁的张女士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史女士负全责。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史女士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庭审中,史女士表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果不认可,并称,事发时恰逢下公交车过路口,她被公交车挡住视线,而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速度过快,故其认为张女士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女士对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故其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史女士作为事故的全责方,应对张女士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史女士赔偿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行人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同样需要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横过道路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过街设施,违法横穿道路或翻越隔离护栏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相应的事故责任。广大车主和驾驶员,在遇有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车辆事故认定标准,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因车速较快或因视线遮挡而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行人或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审慎通行,不要做马路上的“低头族”或“跨栏运动员”,避免发生事故。

配送员骑电动自行车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外卖配送员马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二人均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马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刘先生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手外伤,指间关节韧带损伤。刘先生诉至朝阳区法院后,法院依法追加相关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互联网平台A公司向法院提交其关联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配送服务合同及C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C公司负责双方约定范围的外卖配送服务,马女士系C公司员工,其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C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特别约定:保险期间内雇员为某外卖平台上班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庭审中,C公司提交外卖配送信息单,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某外卖平台订单配送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某外卖平台外卖骑手责任险产品补充协议》复印件、电子保单及保险条款、网站截图等,据此证明承保过程及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为C公司员工,其在配送某外卖平台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条件,故刘先生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C公司赔偿。A公司作为提供配送信息的服务平台,其与马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雇佣关系,其在此次事故中对损害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对刘先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在涉及外卖骑手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案件中,互联网平台是否应当对外卖骑手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考虑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如存在,则应依据雇主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上述关系的查明较为复杂,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平台运营模式、派单接单流程、报酬支付情况以及平台对快递、外卖员的管理监督方式等因素进行认定。如双方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则需考虑互联网服务平台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察思考

加强安全意识 依法依规通行

经朝阳区法院调研发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呈现五大特点:一是涉诉标的金额总体低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从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受理的案件来看车辆事故认定标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约45.68万元车辆事故认定标准,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约4.11万元,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平均涉诉标的金额的8.9%。

二是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较为突出。在仅一方驾驶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161件案件中,骑行电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案件共计131件,占比达到81.36%。

三是涉快递员、配送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65件案件中,涉及外卖、快递配送的案件共计41件,占比达到24.84%。

四是交通行为失范情况占比较大。非机动车交通行为失范情况主要集中在逆行、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不下车推行等。行人交通行为失范情况主要是通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内戴耳机、看手机等。

五是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比例高。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比例为99.39%。

法官表示,在涉及外卖骑手等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案件中,互联网平台与骑手之间的责任承担通常呈现多样化特征。为查清骑手背后的劳动或劳务关系,需追加外卖平台公司、众包公司、劳务公司等主体参加诉讼。同时,在骑手是否属于履行互联网平台职务行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就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涉及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等新类型疑难问题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难度加大。

由于特许经营行为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知晓,故在快递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需要进行调查实际经营主体、追加共同被告等工作,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客观上增加了受害方维权的时间成本。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法官建议,从宣传和管理方面强化机制举措,提升非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促使其依法依规安全通行。建议构建灵活的非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构建骑手用工主体报备机制,由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预先报备骑手的实际用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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