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先生开车下班途中不小心与骑电动车的王女士发生剐蹭,王女士腿部受伤交通事故交警没扣车,双方协商无果,报交警现场处理。交警出警现场勘查后扣押了陈先生的小轿车。陈先生约20天后拿到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交警以陈先生未赔付对方为由继续扣押车辆,就是不放车。无奈之下,陈先生致电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交警扣车的期限有多久?费用由谁承担?
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刘霞蝉答复:根据公安部2018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49条、第51条、第58条交通事故交警没扣车,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扣车一般是为了做车辆痕迹鉴定等搜集证据的需要,现在交警已经根据证据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先生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前往交警部门申请领车。至于陈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的道路事故纠纷,可以共同申请交警调解,如果一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能以未赔付为由扣留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交通事故交警没扣车,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长沙晚报记者 谢春年 通讯员 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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