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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丨别人开我的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我需要承担

   2023-12-28 转载网络3350
核心提示: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

如果孩子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是否会受到训诫,乃至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车交通事故赔偿,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别人开我的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车交通事故赔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故,当驾驶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人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车主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明知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依然出借给他人,或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资格依然出借车辆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情况下应该是由董事长担任,还是总经理担任,有无法律依据?

解答: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故,实践中,系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我和妻子的离婚案件最近将要开庭,可能有其他亲戚想去旁听。想问,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您所称的相关亲戚就不能旁听案件了。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以此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吗?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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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法制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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