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法院一审宣判全省首例恶势力团伙“套路租”案
6月13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对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审公开宣判,共24人获刑,并处相应罚金。
对被告人张某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某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行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李某国、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六千元。对被告人杨某、高某、李某鹏、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张某10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收购抵押车犯法吗,并处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对柴某旭、朱某、栾某东3名被告人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文退缴的案款元发还被害人董某元、被害人王某2000元、被害人周某东元。被告人寇某伟退缴的案款元发还被害人周某耀。
被告人张某文退缴的非法所得14.3万元、被告人柴某旭退缴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栾某东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李某国退缴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河退缴的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姜某廷退缴的非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孙某锐退缴的非法所得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令被告人寇某伟、葛某超、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于某涵、张某行、游某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元。
被告人李某强的非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于某涵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张某行的非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葛某超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杨某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高某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鹏的非法所得元、被告人李某旋的非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李某晨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郇某的非法所得1900元、被告人张某的非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庭审理查明收购抵押车犯法吗,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东省寿光市,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从事收抵押车,其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鹏及高某民等人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是将租赁他人的高档汽车抵押给自己谋利收购抵押车犯法吗,自行和通过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介绍,接受车辆,与抵押人签订高于实际支付数额的抵押合同,支付约合同一半数额的现金给押车人。之后扣留车辆,采取拆除车辆GPS装置、安装信号屏蔽器、将车辆放在地下车库等方式将车辆藏匿。车主前来赎车时,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数额向车主索要高额赎车费,以扣留车辆不放行,或不赎车就处理掉车辆或拆卸汽车零件相威胁,迫使车主交付赎金后,将车辆归还。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诈车主,仍帮助张某文收车。
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纠集在一起,明知前来抵押车辆的押车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主动寻找车辆、安排租车、抵押车辆,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请托,将他人的汽车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由押车人与收车人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从张某文、寇某伟处获取介绍费,非法获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杨某、张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鹏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文、寇某伟收车后,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赎车费,将租赁的他人车辆,经被告人孙某锐等人介绍,送至张某文、寇某伟处抵押,签订虚高金额的抵押合同,非法获利,并从中分赃。
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等人,为谋求共同的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开展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车辆租赁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国、李某强、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孙某锐、李某国、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强、寇某伟、于某涵、朱某坡、张某行、游某、杨某、葛某超、李某鹏、李某旋、訾某峰、柴某旭、李某晨、郇某、朱某、张某、栾某东、姜某廷、李某河合伙敲诈勒索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瑞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张某文系主犯、部分犯罪属于未遂或中止,已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孙某锐系主犯、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李某国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寇某伟、高某、于某涵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强系累犯、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坡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部分犯罪系从犯;被告人葛某超系自首、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其罪行、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鹏、李某旋如实供述其罪行、犯罪未遂;被告人柴某旭系自首、犯罪未遂、退缴非法所得;被告人訾某峰、张某、栾某东、朱某、姜某廷系自首、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晨、郇某、李某河系自首、从犯、犯罪未遂。被告人朱某瑞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孙某锐、李某国、李某强、葛某超、朱某坡、李某鹏、李某旋、柴某旭、朱某瑞、訾某峰、张某、栾某东、李某晨、郇某、姜某廷、朱某、李某河认罪认罚。综上,依法视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行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鹏、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前罪判处的刑罚未执行,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旋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告人杨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均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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