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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1部分:

   2024-01-01 转载网络2450
核心提示:数据记录文件)、汽车行驶记录仪与事故车辆的对应关系。况,判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信号输入源。示例3: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中未检见事故时间段内对应的车辆速度。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检查对事故车辆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通电。

3.6 提取过程记录 of

通过拍照、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或汽车行驶记录文件提取时的状态及提取 过程的表述性资料文件。

3.7 记录速度

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基于速度传感器或CAN信号的速度。

3.8 参考速度

汽车行驶记录仪中基于卫星定位信号的速度。

4 鉴定要求

4.1 检材受理与设备要求

4.1.1 开展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以下简称汽车行驶记录仪车速鉴定) 工作应配备以下设备:

a) 兼容GB/T 规定的通信协议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具有行驶数据读取、查询、 统计、图表生成、日志管理、结果输出等功能;

b) 输出8V~36V电压的稳压直流电源;

c) 照相或录像设备;

d) 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e) 完整性校验工具。

4.1.2 检材受理时应符合 GB/T 的相关要求。宜根据需要获取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说明书和汽车 驾驶人信息 IC 卡。

4.1.3 检材受理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提取过程记录,保证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以下简称 数据记录文件)、汽车行驶记录仪与事故车辆的对应关系。

4.1.5 受理的检材来源合法,检材封存前后应拍摄或者录像记录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4.2 检材提取和固定要求

数据记录文件提取和固定的步骤见附录A的A.1。提取过程应符合GA/T 756-2021的相关要求。

5 鉴定方法

5.1 鉴定方法流程

鉴定方法流程见A.2。

5.2 数据记录文件解读

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对数据记录文件进行分析解读。

5.3 事故时间段确定

根据鉴定委托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确定与事故相关联的时间段。

5.4 记录与日志分析

分析事故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事故疑点记录、速度状态日志/日志记录,应选 择事故时间段内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或事故疑点记录中速度数据分析事故车辆的行驶速度。

5.5 数据来源分析

根据速度状态日志/日志记录中记录速度、参考速度的数据,结合汽车行驶记录仪速度信号接线情 况,判断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信号输入源。如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车速信号输入源基于卫星定位信号应在鉴定报告中标注说明。

5.6 数据有效性分析

检查是否有证据表明事发前车辆驱动轮抱死、打滑或车辆腾空等情况,若出现这些情况,应结合现 场及车辆勘查情况对车辆行驶速度数值有效性进行分析。

5.7 车辆行驶速度的确定

对数据解读结果进行分析,通过确定事故时间段、检查行驶速度记录/行驶状态记录或事故疑点记 录、分析数据来源、分析数据有效性确定车辆的行驶速度。

5.8 检验记录

在检验过程中应做好检验记录,检验记录格式见附录B。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用录像、截 屏、照片、文档等方式存储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中。

6 鉴定意见的表述

鉴定意见表述应包含鉴定对象、速度对应的时刻(状态)、速度数值和单位。必要时,可通过附图、 表等形式进行鉴定意见表述。

示例1:××车在××时刻至××时刻之间的车辆速度分别为 、 、 、……、 km/h。

示例2:××车在××时刻的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为 km/h。

示例3: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记录文件中未检见事故时间段内对应的车辆速度。

注:带下划线格式的内容按鉴定实际情况填写。

A.1.2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检查

对事故车辆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通电。当事故车辆不具备通电条件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提取要求见A.1.3。当事故车辆具备通电条件时国家对于事故车的鉴定标准,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要求见A.1.4。

A.1.3 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提取

将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从安装位置取出国家对于事故车的鉴定标准,拔除设备接线,有备用电源的需关闭备用电源开关。同时 提取汽车行驶记录仪相关配套部件(电源接插件及接线、驾驶人IC卡等)。汽车行驶记录仪提取后,按汽车行驶记录仪铭牌标示的标称电源电压,使用稳压直流电源对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通电,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要求见A.1.4。

A.1.4 数据记录文件的提取

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解读设备和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连接汽车行驶记录仪之前,应利用杀毒软件进行 病毒查杀。提取数据记录文件时,应通过拍照、截屏、录像等记录数据提取过程。选择适当的提取方式对数据记录文件进行提取国家对于事故车的鉴定标准,提取方式有:

a) 通过汽车行驶记录仪的USB接口提取数据,直接提取数据记录文件;

b) 通过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串口、蓝牙通信接口提取数据,对提取的数据进行存储,获得数 据记录文件;

c) 对于USB接口、串口、蓝牙通信接口或主板损坏,数据存储芯片完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可将数据存储芯片更换在同品牌型号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板上进行数据提取。

A.1.5 数据记录文件的固定

汽车行驶记录文件应进行完整性校验和复制备份。

参考文献

[1] GA/T 756-2021 法庭科学 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技术规范

[2] GA/T 976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3] GA/T 1174 电子证据数据现场获取通用方法

[4]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 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5] 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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