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被撞身亡”引发了两个关键法律问题的争议:
一、定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到底按照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罪。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学校园的内部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道路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2、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这两种罪名的定性,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校园的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原本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如果不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则可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二、不同的罪名竟然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罪定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属于过失性犯罪,准确确定罪名,除了对犯罪构成追求适用法律准确的因素外,其实还关乎几方面的后果:
1、定罪难度不同
交通肇事罪定罪明确,有具体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模糊,入罪标准要求的证据较高,容易产生分歧。
认定交通肇事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强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吗,通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责任划分,即可对照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是否入罪定性。
而过失致人死亡虽也属过失型犯罪,但涵盖的情形较多较广,认定犯罪的标准也比交通肇事罪要高。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过失。这种主观方面的认定,很考究案件细节和公安笔录及相关证据,且入罪依据不明确,适用法律相对较模糊。过失还是意外事故的界定,法律上没有较为清晰和易操作的具体标准,对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虽更严格,但交通肇事罪比过失致人死亡更好进行入罪界定。
2、罪名不同直接影响保险赔付方面的要求。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要求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因此,对于“道路”的定义是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发生事故后具体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侵权事故,对于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规定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若不属于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能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
3、对于死亡赔偿金是否成为赔偿范围也会有不同的后果
1)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涉及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故大部分地区因刑事犯罪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法院几乎不作支持,而仅支持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产生的物质损失。
2)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仅对于交通肇事罪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支持。交通肇事罪因其特殊性,肇事机动车辆入了保险,而按保险条款,是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责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吗,而非简单依据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适用。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相互援引求证可得出明确的答案,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简单来说,就是交通肇事罪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可能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这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是差距巨大、截然不同的赔偿标准。
结语:
对于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的车辆流动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教职人员更应牢记职业道德,尽责保护学生的安全。(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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