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原告,抵押车辆购买合同判无效,返还我方所有购车款,我方胜诉。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擅自将其占有的质物为原告设定质权,因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押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转押款元。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该车实际车主是刘志,被告对车辆鲁并没有质押权,且被告设定转质押,也没有其他质权人的书面同意,不享有转押的权利,所以被告无权转押该辆车,所以转押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转押价款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三、本案中,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原被告承认是车辆转押关系,因实际车主刘志将车强行从原告手里抢走,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所以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没有车辆的转质权,违法将该车转质于原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