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漳州市扫黑除恶相对集中管辖第二审判团队(漳浦)在东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贾某敲诈勒索一案。该案由漳浦法院法官主审,与东山法院挂职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至此,东山县移送的涉恶案件均已审结,体现了第二审判团队推动“案件清结”高效有序。
漳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间,朱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贾某和贾某1、何某玲、张某龙(均已被判刑)及田某江、贾某2、张某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州市东山县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为幌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诈骗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活动。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相互密切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贾某及贾某1、何某玲、张某龙、田某江、贾某2、张某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贾某按照朱某的安排,在赎车过程中参与撑场面、造气势,威胁、恐吓被害人及收取赎车现金等,其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6起,数额计人民币元,违法所得计元。
漳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伙同朱某、何某玲、贾某1等人,以从事“汽车钥匙抵押贷款”为幌子,共同实施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结合被告人贾某投案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贾某与同案人何某玲等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等。
文案:李艺文、周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