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报废车辆,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卖家应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无驾驶证司机李某开报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个开摩托车的人,司机肇事李某逃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肇事司机李某负全责,现李某在逃,只找到卖报废车给肇事司机的张某,现双方协商。作为报废车的卖方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什么责任呢?
【分析】张某作为出售报废车辆一方,应否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肇事司车责任: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在自已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开无牌无证的报废车带人行驶,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事故给伤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无证驾驶报废车,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出售报废车人的责任:出售报废车的张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张某作为该报废车的转让人,应当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废车的处理办法】
对于报废汽车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因此,报废汽车应当及时交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而不能私下将报废车出售,以免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