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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担保,对方却跑路了!《民法典》对担保有了新规定…

   2024-04-30 转载网络1650
核心提示:如果想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却又担心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任保人提供反担保。《民法典》对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散编于物权篇及合同篇中,其中对保证规则作的重大修改主要有以下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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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困难时相互帮助,是一件重情重义的事,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是,有些帮忙并不是那么简单,比如亲友借款需要保证时,许多人天真的认为,保证不过就是签个名字而已,或者出于面子或义气又不好拒绝,殊不知,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稍不注意就就可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沉痛的经济损失,遇到这种情况时,“帮忙”一定要谨慎!

大邑县的卢龙与李国军是同学关系。2015年1月3日,卢龙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银行告知卢龙贷款需要担保人,卢龙便找到了李国军。李国军并不清楚担保人的含义和风险,但在卢龙的央求下,李国军还是答应帮老同学这个帮。于是,李国军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转眼三年过去,李国军早已将借款担保的事忘到九霄云外,直到2018年3月,李国军收到了大邑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借款合同到期后,卢龙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于是银行将卢龙与李国军起诉到法院,要求卢龙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李国军对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李国军慌了神,赶紧与卢龙联系。此时,卢龙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李国军感到事情不妙,到卢龙家里找寻卢龙,才知道卢龙已外出做生意已经“消失”了半年多。李国军无奈之下只好到法庭应诉,法庭在卢龙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缺席开庭审理了案件。

法庭上,李国军承认了自己为卢龙贷款担保的事实,但他认为,这笔贷款系卢龙所贷,原告应先起诉卢龙偿还,在卢龙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自己才能承担保证责任。法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卢龙与银行之间的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卢龙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国军系贷款保证人,且该保证经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李国军对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1、被告卢龙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12.6万元;2、被告李国军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李国军,都被李国军以“钱不是本人借的”为由拒绝履行,在法院依法将他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李国军才慌忙筹钱将12.6万元交给银行。

输了官司的李国军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不就是签了个字,就遭受十多万元的损失!自己的损失该找谁赔偿呢?于是李国军到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援助中心律师的指导下,李国军将卢龙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李国军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卢龙一直未露面,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李国军的损失至今未能追回。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大邑县司法局

副局长 谢天新

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人员 彭建

什么是保证?

保证与担保有何区别?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保证。保证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的担保是有区别的,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中的一种,五种担保方式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与定金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属于物的担保。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若债务人不还款,保证人将承担哪些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生活中,人们常把法律术语“保证”说成“担保”,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否能够追偿成功,要看债务人的诚信程度和履行能力,这就是担保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如果想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却又担心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任保人提供反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保证方式这一问题上相对于现行规定做了颠覆性修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可以说《民法典》将担保的风险降低了。

《民法典》对保证规则作了哪些修改?

《民法典》对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散编于物权篇及合同篇中,其中对保证规则作的重大修改主要有以下几处:

一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二是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在约定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四是增加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五是债权转让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六是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改为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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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提供保证前务必要谨慎,了解这些注意事项:一要在担保前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知晓担保作出后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二是考量所担保的人是否诚信,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自身是否有担保的能力;三要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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