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二手汽车市场活跃,与新车相比,二手车本身有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交易不规范,易引发矛盾纠纷。
近期,崇义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案件,被告对出售车辆的检测疏忽大意,方法简单,未尽经营者的谨慎义务,导致出售车辆为事故车,引起诉讼。
案件情况
被告刘某从事二手车经营,与原告朱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一辆皇冠牌二手汽车,明确约定被告交付的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之后,原告欲以该车办理抵押贷款,经查询,发现该车曾有多处碰撞历史和维修记录,经专业机构检测,该车辆存在焊接、钣金修复、构件更换、浸水修复等痕迹。原告遂以被告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5万元,并三倍赔偿4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车被告以14.5万元购入,以15万元出售给原告,差价不高,出售前被告用一款APP软件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没有焊接、钣金修复等情况,被告无欺诈的主观故意。但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其检测方法不充分,未请专业人员现场查看等,致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二手车交易合同》,原告向被告当场退还案涉车辆,同时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诉讼费用共计2.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风险提示
对于二手车买卖,进行里程造假、伪造评估报告、隐瞒重大事故等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通常会提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但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当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否则只能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对出售的车辆状况信息应当做充分了解,诚信经营,避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