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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 | 宁波中院二审将奔驰租赁“普通购车回租”判为民间借贷

   2023-03-30 网络整理佚名2460
核心提示:前言:最近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子不好过,广东省金融局发通知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封死了售后回租做车抵贷的空间。毛萍波向出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奔驰租赁公司将剩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就承租物设定抵押,该合同实际构成抵押借款,一审法

前言:最近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子不好过,广东省金融局发通知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封死了售后回租做车抵贷的空间。

但各地对于普通购车回租还是支持的,因为各行各业的融资租赁都在做这种“交易型售后回租”,可能这种回租占据了融资租赁行业6万亿余额的80%以上。即便是没被鼓励,但肯定没有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的。但今晚有个融资租赁公司的朋友告诉我这样一个案例,表达了他深深的担忧,期待行业协会能够呼吁法院系统不要做如此判例,一旦扩大将对融资租赁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可以说是灭顶之灾。

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毛萍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  号

(2020)浙02民终3147号

发布日期

2020-12-03

浏览次数

73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民终3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2号。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宾,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浙江震瓯(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萍波,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驰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奔驰租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毛萍波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2.机动车属于动产,其物权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一般交付即生效,但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涉案《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特征,并非借款合同。基于上述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本合同具备融资租赁合同要素的情况下,又以毛萍波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后,奔驰租赁公司将购买其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将承租物设定了抵押权为由,认为本合同属于抵押借款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

毛萍波未予答辩。

奔驰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毛萍波支付剩余租金.46元;2.毛萍波支付滞纳金37.19元(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此后以.4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毛萍波支付律师费元;4.奔驰租赁公司有权就车牌号为浙B3××××号车辆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7日,毛萍波因购买车辆与奔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奔驰租赁公司向毛萍波购买已从卖方处购买的车辆并将其回租给毛萍波使用,毛萍波同意向奔驰租赁公司转让车辆的所有权,奔驰租赁公司在租期内拥有车辆的完整所有权;毛萍波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后,奔驰租赁公司有义务将购买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本合同项下毛萍波向奔驰租赁公司支付的全部还款金额由融资成本总额和融资费用总额构成;车价总计元,毛萍波已支付给卖方的预付款为元,实际融资成本总额为元新车贷款抵押费是什么,融资费用.72元,还款金额总额为.72元;融资租赁的租期为36期(月),起租日为2018年9月18日,月租金为2985.57元,2021年9月18日尾款为.20元;如毛萍波未按期向奔驰租赁公司指定账户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每期租金、尾款、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奔驰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毛萍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还款金额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且奔驰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毛萍波承担因其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毛萍波有义务在奔驰租赁公司指定的期限内以其指定的任何其他付款方式向奔驰租赁公司支付所有到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以及其他款项。同日,奔驰租赁公司与毛萍波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抵押物是前款《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项下得到融资的车辆,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成本总额、融资费用总额、滞纳金、违约金等,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费用等。毛萍波于2018年9月7日购买涉案车辆,并于2018年9月12日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同年9月13日,该车辆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奔驰租赁公司。2018年9月14日,奔驰租赁公司将.43元(约定融资费用.72元扣除第一期租金)款项支付给卖车方。毛萍波按约定支付租金至2019年10月18日,之后陆续支付6009.52元,余款至今未付。另查明,奔驰租赁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奔驰租赁公司向毛萍波购买已从卖方处购得的车辆并将其回租给其使用,毛萍波同意向奔驰租赁公司转让车辆的所有权,但车辆系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实际所有权并未转移,奔驰租赁公司在租期内拥有车辆的完整所有权仅系双方书面约定。毛萍波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后,奔驰租赁公司将购买其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将承租物设定了抵押权,该合同本身应属抵押借款合同,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经向奔驰租赁公司释明,其不同意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置本纠纷,故其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奔驰租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9元新车贷款抵押费是什么,减半收取2239.50元,由奔驰租赁公司负担。

二审中,毛萍波未提交新的证据。奔驰租赁公司提交下列证据:京商务资字〔2011〕900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的批复》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一份,证明上诉人有资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本院经审查,对上述两份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奔驰租赁公司向毛萍波购买其已从卖方处购得的车辆并回租给毛萍波使用,毛萍波虽同意向奔驰租赁公司转让车辆所有权,但并未办理登记,故所有权实际并未转移。毛萍波向出卖方支付约定的预付款,奔驰租赁公司将剩余价款转入卖方指定账户,并就承租物设定抵押,该合同实际构成抵押借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向奔驰租赁公司释明,其不同意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仍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予以主张,一审法院遂驳回其诉请,于法有据。

综上,奔驰租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9元,由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惠娜

审判员莫爱萍

审判员王亚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琼

附件:一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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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万里行上融资租赁公司也比较少,到时大家可以一起研讨下融资租赁的趋势。万里行对接会是汽车金融行业的一个联合招商对接会,资方招商新车贷款抵押费是什么,SP找产品最好的平台,诚邀您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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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行业产品与渠道对接大会有什么?

产品渠道对接大会活动历时一天,主要议题就是产品与渠道对接,对于资方是招募渠道也就是招募SP,对于SP朋友就是集中对接产品。

我们从2017年举办第1季,2018年举办第2季,2019年举办第3季,2020年举办第4季一共举办了29场,超过5500多同行参加。2021年举办第5季。

产品对接

对于资方来说,这是一次联合招商大会,这有什么好处呢?一个资方单独的开一个招商会成本太高,一起举办能够分摊成本,联合举办来参加的SP也能更多,招商效果更好。

对于SP来说,单独对接一个资方成本也不低。这场大会集中担保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公司、有新车、二手车、商用车、车抵贷、网约车等各类产品供你挑选。

行业研讨

这次大会除了金融产品资源对接外,还有行业研讨交流。今时今日,行业变化超快,行业的最新动态模式不在北上广深杭,而是在各地方一线的市场中。大家相聚起来一起探讨2021年的新方向。

上台招商嘉宾请联系

匡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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